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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製度

2025-04-15 09:59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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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615章)(下稱「《打擊洗錢條例》」) 第5A部生效後,公司註冊處(下稱「本處」)轄下的「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 辦事處」會實施及執行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而設的新發牌製度。


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615章)(下稱「《打擊洗錢條例》」) 第5A部生效後,公司註冊處(下稱「本處」)轄下的「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 辦事處」會實施及執行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而設的新發牌製度。信託或公司服務 提供者亦須遵從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。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 下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,即屬犯罪。一經定罪,可被處罰款及監禁。


根據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615 章)(下稱「《打擊洗錢 條例》」),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均須申請 牌照。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,即屬犯罪。一經定罪,***可被處罰款港幣 100,000 元及可被判處監禁 6 個月。

作者: 香港公司注冊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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