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
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615章)(下稱「《打擊洗錢條例》」) 第5A部生效後,公司註冊處(下稱「本處」)轄下的「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 辦事處」會實施及執行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而設的新發牌制度。
放债人牌照
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。放债人的领牌事宜及放债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《放债人条例》规管。
金钱服务经营者 (MSO) 的监理
香港法例第615章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打击洗钱条例)已于2022年12月再次作出修订,并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。按照打击洗钱条例,任何欲经营汇款及/或货币兑换服务(即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钱服务)的人士必须向海关关长(关长) 申领牌照。
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
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,是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(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,简称FATF)所制定。作为FATF的成员之一,香港现实施由这跨政府组织就打击洗钱、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扩散资金筹集所颁布的建议。 在香港,与洗钱、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扩散资金筹集有关的主要法例为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《打击洗钱条例》)、《贩毒(追讨得益)条例》、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》、《联合国(反恐怖主义措施)条例》、《联合国制裁条例》及《大规模毁灭武器(提供服务的管制)条例》。
申请牌照的豁免
本部概要地阐释可能获豁免遵行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下的发牌规定的某些情况。假如你需要更切合你的情况的指引,便应參阅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或谘询专业顾问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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